湖南长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的统一调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内外税率统一为25%。在此之前,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10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5年,这里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3)外商投资举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期过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年度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法,停征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凡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其所增加的税收给予返还,但最长不超过5年。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税款。
(8)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开税和增值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在长沙投资,均可按规定同等享受外商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外汇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市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上方投资款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购汇、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立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市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3)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三)物资进口政策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土地使用
(1)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2)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活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心脏其他综合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四十年。
(4)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2—20元,由市国土管理局办理手续,代市财政收取。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20—30年,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投资兴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城市干道、桥梁、电话等能源交通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5—10年,投资举办技术先进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5—10年,期满后5年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计收。
(五)人事劳动
(1)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一样,积极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入(转入)或借调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六)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
(2)外商投资者转让先进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3)高新区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及中方职工物价补贴费。
(5)高新技术企业聘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迁入长沙市,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6)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的35%。
(7)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8)高新区进出口货物享受国家海关规定的优惠待遇。
(9)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10)在高新区内兴建生活住房及其有关配套设施,可比照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
(11)对高新区单位需出国的中方科技、商务人员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