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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怀化市洪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园
关注度: 10401  发布时间:2015-06-24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轻纺服装微电子 农业休闲旅游 汽车汽配机电 石油化工造纸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现代服务 科技 能源材料
园区面积:7.79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怀化市洪江市长寨路8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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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江工业园成立于2005年3月,园区位于怀化市洪江区东南部沅水下游,距离城区6公里,园区总体规划用地7.79平方公里,园区水、电、路、邮等各项生产、生活基础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现已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和审批。近年来,通过招商引资,香港、广东、云南、重庆、浙江等各地企业入驻园区,产业投资达5亿多元,现共有入园企业22家,园区主要产品有烧碱、硫酸、双氧水、三氯氢硅、氯酸钠、石英玻璃、二氧化锗等,形成了盐化、石化、林化、生化以及化工新材料五大主导产业集群。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7.5亿元,利税过亿元。

  产业定位:园区以基础化工,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为支柱产业,坚持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经过5年时间的建设,园区已基本形成以基础化工、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开发为特色的循环经济雏形。

  发展目标:到2015年,实现产值40个亿,税收突破2个亿元。

  展望未来,工业园区将紧紧围绕“打造湘西南特色工业基地”战略目标,坚持特色立园,严格执行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早成为省级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洪江区加快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

  根据“工业强区、民营兴区、旅游活区、人才立区、和谐稳区”的发展战略,按照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优化洪江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全民创业,特制订《洪江区加快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区内民间资本在洪江投资创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凡在我区一次性投资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鼓励全民创业条款不受规模限制),并在区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除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洪江区境内重点投资工业、旅游、城建、农业等项目,或合伙、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对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财政每年安排300-35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对投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第一年可支持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下同)、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四年40%、第五年30%。

  第七条对投资收购、兼并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且安置区内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第一年可支持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下同)、第二年40%、第三年30%、第四年20%、第五年10%。

  对承包、租赁我区停产半年以上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安置区内下岗职工占企业原职工人数60%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前两年可支持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后三年可支持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第八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以资金、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并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企业,技改投入300万元以上,且税收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前两年可支持该项目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后三年可支持该项目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

  第九条对在古商城、电站库区、嵩云山、密岩尖、天柱峰、川岩新区等规划的风景区开发新景点,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前三年可支持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后两年可支持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

  第十条对在区内新办旅游商场、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服务行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其五年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即前三年可支持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两年可支持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

  第十一条对投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成后5年内,每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其中小企业基金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争创名牌。区内工业企业引进或创立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外,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三条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建设期间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政务中心协调,统一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的费用外,区内应缴部分一律免收;有偿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该企业建成投产后,依照企业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总额50%的奖励。

  四、鼓励全民创业

  第十五条鼓励所有社会成员利用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种扶持政策进行自主创业,并给予五年的创业扶持期。

  第十六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并视工龄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3–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参与创业,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参与竞聘上岗。继续创业的,可续约,也可按辞职办理。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离岗创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第十七条重点扶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离退休干部创业。

  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创业扶持期内,继续保持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免费享受一次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申办各类服务业的,有关部门主动上门指导,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工商部门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科技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返。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人事部门免费为其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创业扶持期内领办、创办企业或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保留其身份和安置资格,期满后,本人要求安置的,由有关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安置,工龄连续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在创业扶持期内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

  退休离岗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参与二次创业,领办、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技术引进、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实行税费优惠。所有创业者在创业扶持期内享受区内行政性收费全免,区内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征收。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支持标准参照本《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所有自主创业者在创业扶持期内进行金融扶持。经创业者申请,每个企业可享受贷款额为2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的银行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以政务网为基础,联合区内各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商会和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内的交流合作、协调,保障行业利益。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

  五、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全民招商,明确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工业经济局、区旅游局等部门为重点招商单位,并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要求项目的中介人,其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该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对引荐外资来我区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中介人,按该企业第一年新增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为公益事业引进捐款的中介人,按引进捐款额的10%予以奖励;对引进低息、无息贷款的,按银行同期利息与引进低息、无息贷款的利息差额部分的5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以上,且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投资商,或连续2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可按法定程序和条件推选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所指的“第一年”,即:自企业营运或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顺延12个月;未注明的税种具体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所有奖励均为剔除征收成本后的税前奖励;同一企业或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不实行累计计奖,其最高限额为该企业或项目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规定》可享受财政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每年年底由企业、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区商务局申请,经初审后,由区商务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正式审核,然后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兑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洪江区加快经济发展三十条》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企业原来按《洪江区加快经济发展三十条》享受的政策不变。本《规定》解释权属区商务局。
  • 怀化市洪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实景图

  • 怀化市洪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实景图

  • 怀化市洪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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