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湖南怀化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包括怀化“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湖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怀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省、市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根据“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行使部分市级审批管理权限。在园区投资所需的各项手续,均由园区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第五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公安追逃、消防救火等特殊紧急情况外,任何部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入园检查。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来园区检查的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财政体制。园区设立独立的国家金库,依法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财政管理职能,及时兑现有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七条园区优先发展绿色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科技等新兴战略性产业,鼓励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第八条入园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扶持的项目,由园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扶持及贴息资金。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九条园区内各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方式取得。园区具备“六通”条件的工业用地(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51元/m2(10万元/亩),具备“六通一平”条件的工业用地(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203元/m2(13.5万元/亩),出让年限为50年。如符合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五章财税政策
第十条园区实行“零收费”政策,除排污费外,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切实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含现有企业引进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园区本级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70%、50%、3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引进现代物流、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4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收入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本人,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执行五年,鼓励其在园区内加大投资或购买房产。
第十九条非生产类项目
(一)对于新引进的非生产类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现代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金融、保险、旅游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并按照该项目经营之日起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缴纳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10%进行奖励。
(二)从园区外引进捐资、赠款、无偿投资、无息和有息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项目建设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引进国际援助、国内外捐赠等无偿资金,园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长短和投向,园区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5%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各种金融机构有偿有息资金,园区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条款实施时根据融资金额的大小,使用期长短,利息的高低,条件的优惠来确定奖励的标准)。
第二十条引进企业三年内在境内外上市的,上市当年按原提取奖金额度增加30%。
第二十一条如引进企业为国际500强或国内300强或国内行业100强的企业,按原有奖励标准提高30%。
第二十二条园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一定比例设置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广告宣传,聘请招商顾问,支付招商引资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员在引荐项目时,应先到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二)引荐人员的资格必须经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审查合格。引荐人员在向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申报引荐人奖励时,须提供引荐项目的下列材料:
1.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引荐项目确认书;
6.《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7.引荐人本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的法定证明文件。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其他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园区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园区管委会为每家入园企业指派一名领导,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所遇到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五条园区实行“项目专人服务”制度。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全程代办有关手续,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人才引进政策
(一)园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安排1名园区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园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政策补助企业500元。
(二)受聘于园区的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园区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园区劳动人事部门免费管理。
(三)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由园区向其本人免费提供住房一套、专用小汽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入园企业免交自来水、电初装费;对于企业办理各项证照、年审时产生的费用,除工本费外,其它费用由园区财政统一代缴。
第二十九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第三十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受项目单位或个人咨询的人员,应负责将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引到目的单位,或直接给予解决。
第三十一条实行企业评议机关工作制度,由园区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园区机关实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对来园区投资的国际500强、国内300强、国内行业100强的企业,及对园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研究确定优惠措施。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或国家级优质产品、省级优质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其他项目,园区管委会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争取银行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生产型企业,其用电、用水价格可享受园区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