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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湖南站 > 湖南园区招商 > 湖南怀化工业园区
  • 湖南怀化工业园区
关注度: 4843  发布时间:2015-06-24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轻纺服装微电子 农业休闲旅游 石油化工造纸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现代服务 能源材料
园区面积:30平方公里(已开发8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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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怀化工业园区于2003年7月开园,是一个年轻的省级工业园区,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首期8平方公里布局基本完成,二期22平方公里新加坡(怀化)生态工业园即将启动。园区地处怀化市南郊、209国道路段的怀黔高等级公路,区位独特,交通便捷。湘黔、焦柳、渝怀三条铁路成“大”字形在这里交汇,园区的一条铁路专线与枝柳铁路相连通,上瑞、包茂两条高速公路傍园而过,离曾誉为“远东第一机场”的芷江机场仅三十公里。五年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围绕“留青山绿水,建工业新城”的战略目标,秉承“想得更远,做得更好”的创业追求,发扬“敢想,敢试,敢干”的无畏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迎难而上,园区开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园区累计实现合同引资124.2亿元,基础设施投入5.8亿元,2008年财政总收入实现1.1亿元,2009年财政总收入可望实现2.5亿元。2005年7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优秀开发园区”称号。2008年先后获批为全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全国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

  一、着力渠道拓展,基础设施建设闯出了新路子。园区共投入5.8亿元,基本完成首期8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布局。完成了“和安家园”708套安置房、3万平米方员工公寓和工业广场建设,总长13.8公里的财富路、发展路、时代路、希望路、金光大道、滨江大道等6条主干道已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引进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由该公司斥资5亿元,按工业园区规划要求,以BT模式整体承建首期规划面积的基础设施,与武汉天源以“BOT”模式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二是向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信贷资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实行招标建设;三是发行信托资金,推行“股田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建设。

  二、坚持项目支撑,招商引资攀上了新高峰。园区合同引资124.2亿元,其中引进工业企业19家,合同引资86.2亿。现骏泰浆纸、汇源集团怀化公司、景达服饰、海联食品、舞沅林化、金珠米业、湘鹤电缆、小丫丫食品等8家企业已投产,娃哈哈、塔尔油系列产品深加工等项目也将在2009年投产。随着这些项目的相继投产达产,3-4年后,园区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将突破100亿元,财政收入突破6亿元。特别是2008年,是招商引资再获新突破的一年,园区大项目最多、项目品位最高、引资效果最明显的一年。共引进项目6个,投资总额47.65亿元,占5年引资总额的38.5%,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由原来的“筑巢引凤”向“引凤筑巢”转变。引来了新加坡陆道有限公司,共建二期22平方公里新加坡(怀化)生态工业园。二是由原来的引企业向做产业转变。围绕龙头企业骏泰浆纸延伸产业链,配套关联企业,着手了林纸一体化、造纸企业的招商,引进了塔尔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等配套企业。立足汇源果汁、海联食品、景达服饰等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食品生产、服装加工品牌企业,使园区食品、服装产业集群发展。园区已基本形成林纸、食品、服装等三大产业集群的雏形,尤其以林纸、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产业已初具规模,引进的工业项目中,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总投资66亿元,占投资比重的80%。三是由最初的“饥不择食”招商向“精挑细选”选商转变。对外招商除严把产业、环保两个关口外,还为入园企业在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创税能力等方面设置了一定标准,大力引进优势企业、配套关联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措施,对投资规模小、产业特色不明显、资金实力不强的一些小企业如华氏饲料、刺葡萄深加工等项目予以劝退,以腾出更大空间引进品牌企业、强势企业。

  三、加强服务建设,投资环境创出了新天地。重点抓了投资环境的软硬件建设。一是完善社会化服务。园区开发建设中浓缩、总结了“三从四讲五有”(即:从小事做起、从岗位做起、从现在做起;讲服务、讲责任、讲奉献、讲学习;有精益求精的态度、有艰苦奋斗的作风、有开拓创新的精神、有清正廉洁的正气、有以园为家的思想)特色文化。同时,启动了集商务会所、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和安商业广场”和容纳2万人居住的员工公寓建设,增强园区服务功能。二是创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引进全国大型物流企业——深圳万港物流,为入园企业提供最先进的第三方物流和劳务派遣服务,使企业专注于生产,赢得商机。三是搞好政策配套支持,形成“洼地效应”。市委、市政府给园区建设制定了行使有关市级管理权限;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财政体制;实行“无费区”,对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等一系列特别政策,把园区打造成怀化的“特区”。同时,园区也对入园企业郑重承诺,投资项目所需的各种证照,由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中心全部代办,千方百计帮助企业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努力把园区打造成投资商的乐土。

  四、注重和谐发展,征拆安置探索了新模式。征地拆迁号称天下第一难事,也是园区工作必须要过的一道关。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建”的思想,建“老百姓喜欢的工业园”。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注重宣传发动,赢取理解支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征拆政策编印成册送到每个群众的手中,解决部分群众对征拆政策模糊不清、理解偏差的问题。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的征拆政策和补偿标准,不折不扣、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款支付到位并张榜公布,确保征拆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二是高标准建设和安家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建设,统一购买,统一管理”的“七统一”原则,完成“和安家园”首期708套安置房建设,启动二期300套安置房建设,确保征迁户得到妥善安置。三是用发展成果惠及当地村民。在安置、就业、入学、养老等关系民生重大问题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我们与入园企业签订同等情况下优先当地村民的用工协议。园区也专门成立了就业办,负责园区丧失土地村民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工作,确保每一征迁户1-2人就业。同时,每年对园区60岁以上的无地少地村民以及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并逐步覆盖到园区所有贫困户。四是推行“股田制”,利益一体化。按照“地币入股,按币分红,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原则,在园区征拆群众中大力推行“股田制”,使征迁群众与园区成为利益共同体,更加关注和支持园区开发建设。园区逐步形成“老有所养、壮有所业、幼有所学”的和谐局面。
  湖南怀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湖南怀化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包括怀化“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除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湖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怀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省、市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根据“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行使部分市级审批管理权限。在园区投资所需的各项手续,均由园区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第五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公安追逃、消防救火等特殊紧急情况外,任何部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入园检查。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来园区检查的单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财政体制。园区设立独立的国家金库,依法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财政管理职能,及时兑现有关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七条园区优先发展绿色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科技等新兴战略性产业,鼓励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第八条入园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扶持的项目,由园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扶持及贴息资金。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九条园区内各类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国家规定方式取得。园区具备“六通”条件的工业用地(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51元/m2(10万元/亩),具备“六通一平”条件的工业用地(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203元/m2(13.5万元/亩),出让年限为50年。如符合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五章财税政策

  第十条园区实行“零收费”政策,除排污费外,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免收除排污费之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切实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含现有企业引进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园区本级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70%、50%、3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引进现代物流、投融资服务、法律、财税、管理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对园区优先发展的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园区鼓励发展的新型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4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园区支持发展的满足物质生活的生活服务业,按其第二个财政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个人收入所得税园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本人,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执行五年,鼓励其在园区内加大投资或购买房产。

  第十九条非生产类项目

  (一)对于新引进的非生产类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现代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金融、保险、旅游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并按照该项目经营之日起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缴纳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10%进行奖励。

  (二)从园区外引进捐资、赠款、无偿投资、无息和有息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项目建设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引进国际援助、国内外捐赠等无偿资金,园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使用期长短和投向,园区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5%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各种金融机构有偿有息资金,园区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引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条款实施时根据融资金额的大小,使用期长短,利息的高低,条件的优惠来确定奖励的标准)。

  第二十条引进企业三年内在境内外上市的,上市当年按原提取奖金额度增加30%。

  第二十一条如引进企业为国际500强或国内300强或国内行业100强的企业,按原有奖励标准提高30%。

  第二十二条园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一定比例设置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广告宣传,聘请招商顾问,支付招商引资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员在引荐项目时,应先到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二)引荐人员的资格必须经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审查合格。引荐人员在向园区招商局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申报引荐人奖励时,须提供引荐项目的下列材料:

  1.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引荐项目确认书;

  6.《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7.引荐人本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的法定证明文件。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其他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园区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园区管委会为每家入园企业指派一名领导,负责协调解决该企业所遇到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五条园区实行“项目专人服务”制度。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全程代办有关手续,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人才引进政策

  (一)园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安排1名园区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园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政策补助企业500元。

  (二)受聘于园区的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园区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园区劳动人事部门免费管理。

  (三)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由园区向其本人免费提供住房一套、专用小汽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入园企业免交自来水、电初装费;对于企业办理各项证照、年审时产生的费用,除工本费外,其它费用由园区财政统一代缴。

  第二十九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第三十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受项目单位或个人咨询的人员,应负责将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引到目的单位,或直接给予解决。

  第三十一条实行企业评议机关工作制度,由园区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园区机关实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对来园区投资的国际500强、国内300强、国内行业100强的企业,及对园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支柱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研究确定优惠措施。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或国家级优质产品、省级优质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其他项目,园区管委会或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争取银行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生产型企业,其用电、用水价格可享受园区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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