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吸引投资大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祁阳经济发展与投资者收益双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祁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祁阳投资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和本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投资者只需承担土地最低出让金的20%-30%,余额由县财政消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50万元/亩以上或投产后税收年年回报额1万元/亩以上的重点项目,投资者原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
三、对新投产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收益部分,县财政奖励当年的30%;企业所得税县级收益部分,前2年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当年的50%,支持企业发展。
四、投资项目在建期间和投产前2年,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20%征收。
五、新办企事业办理劳动用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5年内由企业自主申报,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到祁阳兴办工业,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比例不受限制。对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惠提供一套住房。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发放外商权益保护“绿卡”,其子女可在本县择校就读,免交择校费。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
九、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准重复、交叉检查。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予处罚。
十一、入园企业除享受上述规定外,实行封闭式、无费管理。特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十二、投资其他产业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十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旅行。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