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工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
1.在工业园落户的工业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企业用地面积亩平实现税收情况给予鼓励。亩平实现税收2-5万元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40%奖励给企业;亩平实现税收5-8万元的,企业实现税收地方财政所所得部分45%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税奖励政策可延长5年。
2.推行财政所得分成机制,鼓励“飞地招商”。鼓励外来商会、协会和投资方直接征用土地直接开发创办工业园,以商招商。对开发面积100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专业工业园区,修建道路、水、电设施至园区门口,并按照利益分成模式,以30年为限,自财政受益年度起,园区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每10年以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3.在工业园区兴建标准厂房实行零风险机制。标准厂房对外租赁经营的,按简易厂房4元/月/平方米、钢构厂房5元/月/平方米、砖混结构6元/月/平方米价格保底,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政府实行先征后奖。标准厂房竣工后可交付使用时,在保底价格情况下,1年内未实现对外租赁经营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保底价格予以返租。
4.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其用电用水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基建用电价格按湖南省目录电价执行,享受大工业用电价和分时段计价,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复单一电价。企业生产、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县城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1.58元/吨)。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
5.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政策。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包括征地费、补偿费及国家、省、市收取的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由县、乡(镇)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采取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方式供应的,出让地价和租金标准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6.开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所有涉及县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属省、市收费项目的,按照最低标准行征收;专项性、财政性基金在项目报建和建设过程中实行缓交,待厂房出租或出售后再履行相关手续;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征收标准的3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