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文化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湖南非遗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引领的新时代。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非遗保护纳入发展规划
湖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截至2015年底,全省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47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37个、代表性传承人595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012个、代表性传承人2231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全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为加强全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湖湘特色的《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实施办法》共2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了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细化了境外组织和个人调查非遗的流程和要求。
对于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办法》明确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履行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等职责;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有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义务,做到了权责统一,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规划或者不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遗保护:全省已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
近年来,全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经验。湖南省文化厅先后走访传承人28424人次,调查项目29162个,收集实物68610件,整理图片154664张,文字记录4亿余字,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非遗资源纸质、电子、照片、音像及实物档案。
当前已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其中省级展厅1个、市级专题博物馆3个、市级民俗博物馆2个、县级民俗博物馆7个、市级传习所12个、县级传习所37个、市级传承基地5个、县级传承基地39个。
我省组织编纂出版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集》等15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著,并先后制定出台了规范传承人名录体系,非遗申报与评审,挖掘和抢救性保护等方面的十多项规章制度。
2014年4月,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获国家批准。据了解,全国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仅6个总体规划通过了文化部评审。
目前全省已拥有湘西龙山县捞车河村“土家族织锦技艺”传习所、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侗锦织造技艺”生产地的呀啰耶侗锦织艺发展有限公司、省湘绣研究所和醴陵陈扬龙釉下五彩瓷艺术中心4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此外,石雕(菊花石雕)、浏阳花炮制作技艺等项目均建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生产性保护基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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