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4年第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内容略),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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