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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有必要在电商立法中规定相关税收

作者:小编        2016-12-16 11:59:57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王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他结合社会热点,继续关注涉税立法问题,就此提出了两项建议。

王力谈到,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财税体制改革部分又专门提到“提请修订税收征管法”,让所有关心这一进展的人大代表都感到十分高兴。

“目前,税收征管法仍有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地方,今年我提出的两项涉税建议,其中一项就是希望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明确税务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税务鉴证类业务。”王力表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发挥社会力量在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国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其中,又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主。要充分发挥包括税务专业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必须从立法上予以保障。

王力介绍说,现行税收征管法仅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没有对税务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务鉴证类业务作出规定。此前,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规定,则对此已有所明确和规范。因此,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就此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税务鉴证类业务与一般税务代理业务有本质区别。”王力举例说,比如二者资质要求不同,税务鉴证类业务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从业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专业资质并保证其权威性。再比如,主体关系不同,职能作用不同,监管方式也不同。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中就充分发挥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开展税务鉴证类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很有必要。

“我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税收问题。目前,包括实体企业、电商企业、电子商务消费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我认为有必要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就有关税收问题做出规定。”王力表示。

“目前,关于税收的内容是否纳入其中还未取得共识。”王力介绍说,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在国外早已形成惯例。多数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多数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均有相关税收规定。

“对电子商务首先要立足于支持发展,同时要加强引导和规范,其中就包括税收方面的管理。”王力指出,电子商务作为迅速发展的新兴经营业态,对其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治理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就涉税的基础性、原则性和重要性问题做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本着税收公平的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职责;二是从扶持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明确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和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将电子商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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